尊敬的客户:
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根据《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等相关要求,我行现就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自2026年8月1日起,我行新发放的全部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均执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要求。在签订贷款合同环节,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下同)需与我行签订《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二、《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作用说明
1.《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详细列明了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对应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有利于借款人知悉其办理贷款所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成本,充分保障借款人知情权,约束不规范收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仅作为明示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的参考,不影响借款人正常的贷款授信审批,不作为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相关贷款要素的确认或约定。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可能因贷款行为变动等原因而与所明示融资成本不同,不影响贷款正常履约。
3.《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仅为借款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项目等信息的集中展示,贷款项下具体融资成本等各方权力义务,均以最终签署的借款合同、增信合同及相关配套法律文本的正式约定为准。违约情形下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或有成本,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不在该表中列示。
三、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标准
借款人在我行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最高年化水平不超过24%。我行严格合规定价,杜绝违规收费,保障客户融资成本透明合规。
特此公示。
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